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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更新計畫公開展覽時間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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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0:35:40
內政部民國96 年8 月17 日台內營字第0960126210 號函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執行疑義 說明:按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業已明定:「實施者擬定 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 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30 日………。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修正者,免 再公開展覽。」並無授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得縮減公開 展覽之時間。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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