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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可否辦理出售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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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0:50:33
內政部民國96 年8 月31 日台內營字第0960130483 號函 主旨:關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可否辦理出售 疑義乙案。 說明: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准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依都 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式審議、核定、發佈實施後,其範圍內 之公有土地,始有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各款處理方式 之適用;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表明採「權利變換」方式 實施者,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如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 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納入抵充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依同 條第三項規定,應優先指配作為未列為第一項共同負擔之 公共設施用地者,自應依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至上開應納入抵充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土地,本部九 十五年九月六日內授營更字第○九五○八○五三八四號函 送會議紀錄(諒達)結論(一)業已明釋,應回歸都市更 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指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佈日權利變換地區內實際作公共設 施用地、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公共設施用地、道 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置程式之公有土 地而言,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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