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 年9 月28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1711 號函
要旨:有關農舍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所檢附之權利證明文件為移轉契約書時,應檢附申請人具結僅有一戶農舍之書面聲明,憑以辦理登記。
說明:
一、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 條之立法精神及落實農地管理政策,地政機關自應配合上開規定管制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且其承受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規定(即一人僅能有一戶農舍),合先敘明。
二、茲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時,其承受人資格審查疑義彙整表」案由十二,本部原擬意見為:本件係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非移轉登記,故無需檢附,並經該會審核:無意見在案。惟為避免一人有二戶以上農舍之虞,及與案由三之處理原則矛盾,是以有關依旨揭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檢附申請人具結僅有一戶農舍之書面聲明,憑以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