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臺南縣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議94年9月30日第188次會議審議通過
臺南縣政府94年10月20日府城都字第0940227411A號公告發佈實施
一、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供本府據以審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特訂定「臺南縣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得申請容積移轉之土地從其規定辦理。已依前述規定申請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三、 本府受理容積移轉許可審查,除相關法令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但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四、 申請容積移轉許可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課收件辦理。
前項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應配合與接受基地之建造執照提出申請,並於取得本府核發之許可函後,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等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二)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且實際使用容積已超過現行容積率規定之土地。
(三)依本縣各都市計畫規定或原擬定機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四)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五)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域之土地。
六、 接收基地如毗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之古蹟保存區,申請人應檢附接收基地建築計畫圖說併同申請。
前項有關建築計畫圖說應至少包含建築物形貌、用途別、使用強度、高度、建築配置等項目。
七、 接受基地應臨接8公尺以上寬度之道路,且基地面積應超過300平方公尺,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
八、 送出基地得申請容積移轉之優先次序,本府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構)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建設時序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先後,訂定優先移轉次序另行公告。
前項優先次序如已於各都市計畫書載明,則從其規定。
九、 接受基地2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之各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送出基地2筆以上者,亦同。
接受基地2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十、 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附文件如後,並備齊乙式2份,影本需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一)臺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臺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四)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七)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八)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
(九)其它證明文件。
前項所有權人為法人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並於同意書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府城鄉發展局得依實際作業需求,修改或調整第一項各文件之格式內容。
十一、 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如有委託申請之情形,除依本要點規定檢具申請文件外,並應檢附委託書相關文件證明。
十二、 本要點容積移轉許可審查作業程序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