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6年12 月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777 號令
修正「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二、各級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將下列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
(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拆遷補償費之查估。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查估、土地分配設計及計算負擔。
(五)計算地價。
(六)測量及製圖。
(七)編造有關清冊。
(八)抵費地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
三、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人員;其受託辦理項目含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時,應增置專任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其受託估價業務,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辦理;其受託抵費地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