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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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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2 10:50:47
【公佈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5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522號函 【主旨】修正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獎勵要點 附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獎勵要點 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89年5月2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8872號函 中華民國90年5月28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619號函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002號函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522號函 一、內政部為獎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地籍、地價、地權、地用、測量、土地登記、不動產交易、公地行政、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地政資訊作業等地政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督導考評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督導小組,並由地政司司長擔任召集人、副司長擔任副召集人,分區分梯次,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之執行情形。 前項考評結果應記載於考評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各受評單位並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部備查。 三、考評項目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至各項目之評分標準,由本部地政司各相關業務單位另行訂定之。 前項考評項目,如涉及鄉(鎮、市、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業務者,得於實地考評時,就轄區內抽籤各選定一至二所辦理考評。 考評項目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年度不需辦理者,以缺項方式處理,不予計分,考評後總分由其他業務項目所評分數調整之。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六月底前,應將上年度七月一日至本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依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予以彙整(含各鄉、鎮、市、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業務),備供定期考評之用。 五、督導考評時間: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七、八月間辦理。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六、督導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成績,按單項名次換算為所得積分,再以所得總平均積分加綜合總考評加權分數,即為總考評分數,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 1、積分計算方式: (1)單項積分:按名次依序以最高二十五分遞減計分。 (2)總平均積分:總積分除以考評類項數,即為各受考單位之基本分數。 2、綜合總考評加權分數:由本部地政司組成綜合考評小組合議評定,按各受考單位整體表現、政策配合度及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發佈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級次較低者加計一定比例分數。直轄市政府之財力分級視為第一級。 (二)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三)獎勵方式: 1、總考評成績優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其受獎機關數額至少應為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總數之五分之一,至多以不超過五分之二為原則。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目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其主辦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項目之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4、除總考評績優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外,各考評類項評列為績優前三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予以適當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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