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時依契約自由原則,定金並非契約成立之必要依據.
所謂定金,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之屐行為目的,而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並沒有規定必須申買方或賣方支付喔 ).故原則上定金僅為確保契約之屐行,為目的而存在;但若契約內容明定契之生效以定金之交付為生效要件者,則另當別讑.
簽約要付多少錢才可以:原則上以足以讓賣方繳納其必需課徵之增值稅為佳,如此才不會使交易過程受因賣方無法支繳納稅款而延遲, 但買方必需注意一點若買賣價金不足以清償賣方欠銀行的貸款時,該由誰支付 賣方是否會收了定金後一走了之 這是買方必需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