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8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0960084571號令
【要旨】迦納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內容】茲據外交部查告:案經我駐布吉納法索大使館洽迦納駐布大使館,後者頃覆略稱:(一)有關迦國是否允許我國人民或法人在該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一項,只要我國人民或法人係合法居留於迦納,可以所有人或債權人身份取得土地權狀。(二)有關得否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土地權利一項,只要我國人民或法人係合法居留於迦納,可以繼承人或受益人身份取得土地權狀或抵押權。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之規定,迦納(Ghana)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