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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委會承租之國宅再專案轉租予原住民,該承租戶仍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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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4 09:44:23
函號:內政部96.6.8內授營宅字第0960088365號函 主旨:關於貴市小港區山明國宅丁區21戶由貴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承租,再專案租予原住民家庭,該承租戶可否以專案方式優先承購所承租之國宅乙案 說明: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11條規定,國民住宅出售或出租應辦理公告,另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具備第4條條件,且現為國民住宅承租戶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權利。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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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委會承租之國宅再專案轉租予原住民,該承租戶仍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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