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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有關「我國現行法制,就共有土地之分割或合併,若各人分割或合併前後取得之土地價值均相等,待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具實現時,方為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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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7 10:56:02
裁判字號:96年判字第449號 案由摘要:土地增值稅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96年3月22日 相關法條:土地稅法第5、31條(94.01.30) 詳細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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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有關「我國現行法制,就共有土地之分割或合併,若各人分割或合併前後取得之土地價值均相等,待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具實現時,方為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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