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日期文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46號函
【內容】:
一、按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擔保物權部分),業於96年3月28日修正公佈,該修正條文並自公佈後6個月施行。爰本部為配合該法規定辦理相關不動產物權登記及因應相關登記實務作業需要,前分別於同年7月31日及8月28日修正發佈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並於同年8月30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097號函頒增(修)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及其填寫說明、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填寫說明、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抵押權謄本格式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格式等登記書表,上開有關規定並將配合民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於96年9月28日施行。茲以相關應配合辦理登記事項較為繁複,爰另研訂相關登記之應附文件及登記作業方式、內容如附件,俾順利登記實務之執行。
二、又法規之適用,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此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自明。而該法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而言。準此,登記機關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受理民眾申辦有關抵押權登記案件(包含96年9月28日以前訂定之契約),應一律適用新法規定辦理。併予指明。
【附】:「配合民法擔保物權部分條文修正應辦理登記事項之應附文件、登記作業方式及內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