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434號函
【內容】:查為配合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擔保物權部分)部分條文修正規定,辦理相關不動產物權登記及因應相關登記實務作業需要,本部爰於96年8月30日訂頒旨揭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等登記書表,並將配合民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於96年9月28日施行。惟考量新頒登記書表之實行,對社會產生之衝擊過劇,並兼顧新法規定之適用,及斟酌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之規定,倘契約當事人確於96年9月27日前(含當日)已使用舊式(現行)抵押權契約書籤訂契約者,得於契約書表適當欄位,按新頒契約書增(修)約定事項並認章,以替代新契約書格式;96年10月28日以後則應一律使用新頒契約格式訂約及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