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張小姐來信問:
父親過世時,母親及哥哥對我刻意隱瞞消息,並用欺騙方法取得我的拋棄繼承權書,事後從姑姑口中才知父親過世,想回娘家爭取權益,但不得其門而入,一拖4、5年,請問現在應如何處理?
全台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美華答:
我國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必須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始生法定拋棄之效力;非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法定期間過後所為繼承權之拋棄,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法律見解,均認為非有效之拋棄繼承。
張小姐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在父親過世後之2個月內,家人已向法院遞出張小姐之聲明拋棄繼承狀,除非張小姐將來能在訴訟上舉證證明本件有上列情事,否則目前張小姐對於遺產之權利已喪失,其父親財產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由母親及哥哥平分。
張小姐知悉事件經過迄今已達4、5年,因此就民事上相關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不能再對其他繼承人主張權利;不過實務上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時,除須提出聲明拋棄繼承權書(通常會蓋拋棄人印鑑章)外,尚須提出拋棄人印鑑證明、現戶戶籍謄本以及通知其他繼承人通知書,資料齊全法院才會函覆准予備查。
如果張小姐當時僅提供拋棄繼承權書,沒有交出印鑑章等其他資料,亦未授權他人聲請,則其他資料極有可能是家人偽造,那麼其家人可能成立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我建議,張小姐可向父親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是否確有聲明拋棄繼承之事,以確認其母及哥哥是否成立上述刑責。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