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民國96 年8 月6 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60016099 號令
修正發佈第1、5、15 條條文;刪除第12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
八月十五日施行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五 條 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
新臺幣二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
、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依實
支數計算。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之第三人,其提出文書之影印、列印費及運送費,亦同。文書之攝影、電子掃瞄費每張徵收新臺幣十元。但自備器材操作者,不另徵收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筆錄光碟費用,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一百元。攝影、電子掃瞄文書、證據而請求交付光碟,亦同。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
發佈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
發佈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修正發佈條文自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