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96 年判字第961 號
案由摘要:地價稅
裁判日期:民國96 年5 月31 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3 條(36.12.25)
行政程序法第8 條(94.12.28)
都市計畫法第4、42 條(91.12.11)
稅捐稽徵法第21 條(96.03.21)
土地稅法第6、10、14、16、18、22、41、51、54 條
(94.01.30)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3、14、15、18 條(94.12.16)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29、31 條(94.02.24)
房屋稅條例第15 條(96.03.21)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2 條(90.04.18)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 條(94.02.02)
電信法第16、33 條(94.02.02)
行政訴訟法第98、255 條(87.10.28)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 條(85.09.13)
要 旨:土地稅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工業用
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
使用之土地;……」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
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
稅。」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供左列事業直
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10 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
業用地、礦業用地。」第41 條第2 項規定:「適用
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同法第5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納稅義
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
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左
列規定辦理: 1、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
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 倍之罰鍰。」又土地稅法
施行細則第1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本法第18
條第1 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指左列各款土
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1、工業
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
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
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同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
法第18 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1、工業用地: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圖書或
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
,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
人應於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
報者,依本法第5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辦理。」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規定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2、依法應由納
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
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
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
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同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
法第18 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1、工 業用地: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圖書或
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
,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
人應於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
報者,依本法第5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辦理。」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規定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
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
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
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