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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有關「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乃係指一切足生減免地價稅效果之原因事實而言」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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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1:03:58
裁判字號:96 年判字第961 號 案由摘要:地價稅 裁判日期:民國96 年5 月31 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3 條(36.12.25) 行政程序法第8 條(94.12.28) 都市計畫法第4、42 條(91.12.11) 稅捐稽徵法第21 條(96.03.21) 土地稅法第6、10、14、16、18、22、41、51、54 條 (94.01.30)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3、14、15、18 條(94.12.16)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29、31 條(94.02.24) 房屋稅條例第15 條(96.03.21)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2 條(90.04.18)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 條(94.02.02) 電信法第16、33 條(94.02.02) 行政訴訟法第98、255 條(87.10.28)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 條(85.09.13) 要 旨:土地稅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工業用 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 使用之土地;……」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 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 稅。」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供左列事業直 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10 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1、工 業用地、礦業用地。」第41 條第2 項規定:「適用 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同法第5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納稅義 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 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左 列規定辦理: 1、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 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3 倍之罰鍰。」又土地稅法 施行細則第1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本法第18 條第1 項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指左列各款土 地經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 1、工業 用地: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 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 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同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 法第18 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1、工業用地: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圖書或 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 ,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 人應於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 報者,依本法第5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辦理。」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規定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2、依法應由納 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 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 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 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同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本 法第18 條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依左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之: 1、工 業用地: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圖書或 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 ,應檢附工廠登記證。」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 人應於 30 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 報者,依本法第54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辦理。」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規定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 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 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 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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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有關「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乃係指一切足生減免地價稅效果之原因事實而言」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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