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95 年繼字第1302 號
案由摘要: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民國96 年6 月20 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6 條(36.12.25)
非訟事件法第21 條(94.02.05)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5 條(92.05.28)
民法第76~79、1086~1088、1090、1174 條
(96.03.28)
要 旨:聲明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僅年僅約10 歲之兒童,
其成長、發育均待父母之照顧撫育,尚無相當之智識
或相當能力,得以評估繼承之利益與否與責任,原有
賴國家以明文之制度性保障其利益,惟竟因其法定代
理人消極不作為或濫用親權之行使,致使無力保護自
身權一之未成年人,承擔非可歸責於己之不利益,顯
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優於交易安全之立法
特別考量與憲法基本政策。因此,基於我國憲法保障
人民生存自由權利、人性尊嚴之理念,對於上述情形
,本件應視為立法上之疏漏,尚難依當然繼承法理而
將該不利益逕由未成年之繼承人完全承受,依前述法
理,類推適用得於其滿二十歲即成年之日起二個月內
,決定是否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