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6 年10 月17 日營署綜字第09600535942 號函
主旨:關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有道路通達之道路究應申請農路或私設通路疑義乙案。
說明:查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修正後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農路」,其附帶條件已將「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內容刪除,並增加容許使用項目「私設通路」,其附帶條件為「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爰本署九十三年五月四日營署綜字第○九三○○二二七六號函說明二略以:「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據以申請建築,該通路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申請『農路』之容許使用。」(如附件2),應修正為依現行前開規則規定農牧用地申請「私設通路」容許使用項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