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所規範之「物權」與「債權」究竟有何不同?其權利義務關係為何?
債:指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對法律關係。
※債權:得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物權: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債權與物權之比較如下:
債 權 VS 物 權
1.權利性質:對特定人為一定行為 乃直接管領支配特定物,
之權利;為請求權、 為支配權、絕對權。
相對權。
2.權利內容:債權為「正面給付」 物權多為「負面不行為」
注重利益之獲得。 注重利益之保持。
3.內容訂定:以自由訂定為原則。 物權法定(民法§757)
4.排他性 :無 有
5.優先性 :物權與債權競合時,物權應優先適用。
6.追及性 :無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