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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出具委託書及委託人身份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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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08-04 13:59:42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 台內戶字第 0950081779 號 主旨 ; 有關委託申請戶籍謄本 , 委託人除出具委託書外 , 須否併同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辦理疑義乙案 ,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95 年 4 月 28 日北市民四字第 09531157500 號函、行政院秘書處 95 年 4 月 25 日院臺治移字 第 0950019176 號移文單及台灣金融機構債權管理同業協會 95 年 4 月 25 日 20060425.L1 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 95 年 3 月 31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51645 號函有關研商 「全面換發國民身份證相關事宜」第 3 次檢討會議紀錄其中案由 7 申請戶籍膳本應否查驗證明文件之決議 : ( 一 ) 利害關條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持憑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印章(可簽名),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無訛後,核發戶籍謄本。 ( 二 ) 委託申請:委託人出具委託書併同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 , 受委託人持憑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印章 ( 可簽名 ) 與該委託書及委託人身 , 分證明文件正本 , 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上揭證明文件無訛後 , 核發戶籍膳本 。 三、有關上揭函申請戶籍賠本相關事項重新規定如下 : ( 一 ) 本人或利害關條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 , 應繳驗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條證明文件正本。 ( 二 ) 委託申請部分 : 1 、個人委託申請書 , 除委託書外 , 應繳交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該影本資料應具結「與正本相符 ,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如為利害關條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 : (1) 委託書 ( 應載明委託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 ) 。 (2)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說影本。 (3)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惟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該利害關條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 , 得繳驗影本。 (4) 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 ,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 3 、受委託人應繳驗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三 )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之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相關文件業已規定須經我駐外館處 , 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故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人民委託申請戶籍謄本 , 無須另繳驗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 , 惟應查核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 四 ) 至身份證明文件之範圍 , 包括國民身份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另全面換證後已領有新證者 , 戶役政資訊系統已建有當事人之相片影像檔 , 如提憑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 , 得查對其國民身份證相片影像資料相符後 , 據以參採。 ( 五 ) 申請戶籍謄本 , 所附證件及其內容如有疑義 , 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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