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有關「經執行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應自執行法院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之日起算」行政判決
裁判字號:94年判字第1649號
案由摘要:土地增值稅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相關法條:
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7條﹙93.10.29﹚
稅捐稽徵法第6條﹙89.05.17﹚
土地稅法第49條﹙94.01.30﹚
要 旨:經執行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應將拍賣價格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執行法院之通知除履行其公行政目的外,仍有代債務人即出賣人申報之意,從而,經執行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應自執行法院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