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有關「計入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應以繼承時仍存在為限」行政判決
裁判字號:94年判字第1702號
案由摘要:遺產稅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20條﹙93.06.02﹚
要 旨:按「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定有明文。原判決認列入生前贈與之金額已不計入遺產範圍,亦無漏報之問題等雲,顯與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未合,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