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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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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08-21 17:15:59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91號令公佈 第六十九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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