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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股票遺產於繼承後之利益及風險,自應由繼承人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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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5 15:58:44
裁判字號:92年訴第197號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要旨:公司股票遺產價值之計算,依繼承開始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而此上市公司股票,因繼承後時價有大幅漲跌,或公司增資或減資之結果,造成此財產之變動,此時因繼承人已取得遺產所有權,對於其財產價值之增落,尤其上市公司股票市價波動較大,自應隨時加以注意及管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此股票遺產於繼承後之利益及風險,自應由繼承人承受負擔,如該公司股票於原告繼承人市價增加或該公司辦理增資而取得增資股票,此時原告自可不選擇以該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或以增資後與繼承時相同股票數量抵繳。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 (9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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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股票遺產於繼承後之利益及風險,自應由繼承人承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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