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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實質課稅原則,係指課稅對像應注重經濟上事實關係,而非拘泥於私法法律形式,乃為稅法上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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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5 17:02:56
裁判字號:91年訴第89號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要旨:遺產稅本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必現金繳納有困難時,始得以實物抵繳,至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是否符合抵繳要件及其實物是否適於抵繳,則為稅捐稽徵機關應予調查認定之事項,如繼承人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雖非遺產稅課徵標的,亦得申請抵繳遺產稅,自應符合首揭法條明定之要件,且須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始可。所謂實質課稅原則,係指課稅對像應注重經濟上事實關係,而非拘泥於私法法律形式,乃為稅法上基本原則,是以關於遺產稅課徵標的之認定,在本案中原告所有之係爭土地究否源自遺產,固有可能非以土地登記為唯一準據,而得允許當事人舉反證推翻,而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則係爭土地仍難採信為原告繼承取得。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 (90.06.13)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45 (89.02.10) 都市計畫法 第 50-1 條 (91.05.15)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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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實質課稅原則,係指課稅對像應注重經濟上事實關係,而非拘泥於私法法律形式,乃為稅法上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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