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於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實際居住」事實之認定疑義乙案
號函:內政部95.4.7台內營字第0950051553號函
內文:按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復按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得依戶籍設定或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上開「承購人居住滿1年」之規定,旨在規範「實際居住」與否。本案申請人雖於該國民住宅設有戶籍,惟若其購置後即出國迄今未返國居住,應認定無實際居住之事實,仍不符合上開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1項 「承購人居住滿1年」之規定。惟其得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 條第2項規定 :「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