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5年6月6日內受中辦第字第0950046683號函
主旨:有關遺囑是否得以電腦打字作成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5年5月25日全地公(4)字第95501號函
二、查法務部目前刻正研擬修正民法繼承編,鑒於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打字者,亦無不合,固考量現實實務之需求,本部已建議法務部配合修正繼承編第1191條及第1194條,以使打字得作為代筆方式之一種;另於民法相關規定未經修正前,本部90年7月16日台內中地字第9009823號函釋並無變更,故仍請依本部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