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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所作成之上開附帶決議,核其性質,既非係法律修正案,亦非立法院發佈之命令,僅具有政治效果或建議作用,並無法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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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08-31 11:30:06
裁判字號: 89 年 判 字第 687 號 裁判案由: 遺產稅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立法院會議所作成之上開附帶決議,核其性質,既非係法律修正案,亦非立法院發佈之命令,僅具有政治效果或建議作用,並無法之拘束力,故其決議之內容,自不能逾越修正條文規定之內容而任意擴張其適用範圍,以免立法院決議之效力竟可高於修正條文之效力,而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10、30 條 (82.07.30)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70.11.20) 資料來源: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 第二十輯 (91年6月) 507-5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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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所作成之上開附帶決議,核其性質,既非係法律修正案,亦非立法院發佈之命令,僅具有政治效果或建議作用,並無法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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