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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請實物抵繳滯納金及利息之計算(原財政部72.05.23 台財稅字第33578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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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7:06:16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204512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89.05.1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51條(90.06.13版) 主旨:納稅義務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納稅期限,申請實物抵繳,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參考法條:稅捐稽徵法第20條(89.05.1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51條(9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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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請實物抵繳滯納金及利息之計算(原財政部72.05.23 台財稅字第33578號函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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