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10454063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90.06.13)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條(91.06.27)
主旨: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在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前,如該土地經政府公告徵收,應就該土地公告現值部分,由本部國有財產局具領。查抵稅土地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各級政府機關如需抵稅土地,應依據「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以核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辦理有償撥用。準此,抵稅土地移轉為公有後,辦理有償撥用,既係按照公告現值計價,則在辦竣移轉登記前經政府機關公告徵收,由國有財產局具領之金額,亦宜與已辦竣登記者相同,不因當事人承諾抵繳後,土地有無辦竣公有登記而異其結果。(財政部91/08/20台財稅字第0910454063號令)
參考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90.06.13)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條(9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