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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稅案件,於抵稅實物變價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比例計算應退還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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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5 15:28: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10452224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90.06.13)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 (89.02.10) 主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抵繳稅款之案件,於抵繳實物變價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應參照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就賣得價款,按抵繳時抵繳實物全部價額超過稅額部分佔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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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稅案件,於抵稅實物變價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比例計算應退還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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