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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耕地抵繳遺產稅應檢附作農業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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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6 17:01:14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04005575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89.01.26) 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89.01.26)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九○)農企字第九○○○一○○一三號函說明四(一)略謂:抵稅耕地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準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耕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應請其檢附作農業使用證明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證明檔,俾憑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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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耕地抵繳遺產稅應檢附作農業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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