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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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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3 10:44:20
歸屬法條: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 【公佈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7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099號令 【主旨】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 【說明】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 二十八、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存查。申請抵押權設定、移轉、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及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修 正 規 定 二十八、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存查。申請抵押權設定、[color=990000]移轉[/color]、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及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現 行 規 定 二十八、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經地政機關審查無誤後存查。申請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及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時,地政機關得依其存查文件處理。 說 明 按抵押權移轉登記與抵押權之設定、內容變更或塗銷登記同屬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放業務之經常性登記事項,且近年金融相關法規陸續發佈施行,金融機構申辦因法人合併、分割等事由之抵押權移轉登記案件日益增多,為簡化登記作業,爰增列「移轉、」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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