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文號: 台財稅字第09500457370號
主旨:
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9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50937號有關民眾持憑經註記有「本證明書僅供申請補辦農舍建築執照使用」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辦理農業用地賦稅減免優惠時,應予否准之釋函影本一份,請 查照。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9月13日農企字第0950150937號函略以:「說明:五、...貴部等本於稅捐稽徵及土地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立場,通函各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登記機關,就旨揭限作加註用途使用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否准其據以辦理賦稅減免優惠及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