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依相關規定,可申請因重購退還已繳之土地增值稅.......
未解之處如下,既然免徵土地增值稅,又何有退稅之可能?
土地稅法第35條所規範之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一般實務上大部分的案例皆是指自用住宅增值稅重購退稅。
至於您提到土地稅法第39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既然免徵土地增值稅,又何有退稅之可能?
[color=003333]如果是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那必然是無法申請退稅的。即使您提出申請退稅,既然未繳增值稅,那又何來退稅?所以這兩個法條應該是不相衝突的。[/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