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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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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1 15:46:13
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內政部民國95年8月15日內授中辦法地字第0950725653號令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佈實 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 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 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 查現行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 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佈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 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 徵收邊界分割測量登記。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發佈實施都市計畫 後,依前項規定辦理。」依據上開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須俟都 市計畫發佈後再行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恐影響徵收作業之進行, 案經內政部於本(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尚未發 布實施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是否得於未完成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 前先行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乙案」會議,並獲致 決議略以經內政部核准區段徵收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邊界分 割測量登記,並於都市計畫核定發佈實施後,核對原分割椿位成果與 都市計畫椿位是否相符,如發生面積不符部分,應查明錯誤原因,並 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另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內政部循 法定程序配合修正,以利執行。爰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 二項條文,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 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詳細內容,請內政部網站: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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