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內政部民國95年8月15日內授中辦法地字第0950725653號令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佈實
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
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徵收範圍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核准徵收通知
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
查現行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
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佈實施者,應於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
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椿位測定,並於椿位測定後二個月內完成區段
徵收邊界分割測量登記。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發佈實施都市計畫
後,依前項規定辦理。」依據上開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須俟都
市計畫發佈後再行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恐影響徵收作業之進行,
案經內政部於本(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尚未發
布實施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是否得於未完成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
前先行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乙案」會議,並獲致
決議略以經內政部核准區段徵收之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得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囑託登記機關辦理邊界分
割測量登記,並於都市計畫核定發佈實施後,核對原分割椿位成果與
都市計畫椿位是否相符,如發生面積不符部分,應查明錯誤原因,並
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另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內政部循
法定程序配合修正,以利執行。爰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
二項條文,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
核准徵收通知後,得依核定之區段徵收範圍辦理邊界分割測量登記。
詳細內容,請內政部網站:
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