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國95年08月01日台內營字第0950804601號
要旨:關於拍賣移轉登記,應查明工程受益費已否完納乙節,是否包括應繳清全部欠費疑義
全文內容:查「已開徵前手所欠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土地及其改良物移轉時,究應由原所有權人或買受人(或拍定人)繳納,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並未明定。惟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立法原意旨在避免因移轉而逃避工程受益費,除因繼承者外,非全部繳清或出具承諾書,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本部91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325號函參照)
*原文網址:http://www.dsland.gov.tw/law/law_main.asp?law_id=00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