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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法政黨及公義社團之土地及房屋之稅賦減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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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6 16:15:08
法律依據:土地稅法 第 六 條 , 房屋稅條例 第 十五 條 關係法令: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八 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96.3.3台財稅字第09604511820號 摘要:公益社團申請房地減免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合法政黨所有供辦公室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之減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應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本部68年6月26日台財稅第34287號函,自本令發佈日起廢止。 二、公益社團所有房屋,是否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其辦公使用而得徵免房屋稅,係屬事實認定事宜,應由稽徵機關本於職權覈實認定。本部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29562號函,自本令發佈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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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法政黨及公義社團之土地及房屋之稅賦減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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