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稅法 第 六 條 , 房屋稅條例 第 十五 條
關係法令: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八 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96.3.3台財稅字第09604511820號
摘要:公益社團申請房地減免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合法政黨所有供辦公室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之減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應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本部68年6月26日台財稅第34287號函,自本令發佈日起廢止。
二、公益社團所有房屋,是否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其辦公使用而得徵免房屋稅,係屬事實認定事宜,應由稽徵機關本於職權覈實認定。本部88年7月29日台財稅第881929562號函,自本令發佈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