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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委任之目的,著重於一定事務的處理,勞務給付只是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任人在委任人授權範圍內,還是可以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事務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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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07-05 15:04:19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九號 【裁判字號】 95,台上,2289 【裁判日期】 95101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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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委任之目的,著重於一定事務的處理,勞務給付只是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任人在委任人授權範圍內,還是可以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事務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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