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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有關「以仲介房屋買賣為業,其於仲介中自應審酌所有權狀及相關文件之真偽,如未盡此注意義務致使被上訴人蔔受損失,即應負過失侵權行之責」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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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5 15:07:58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630號 【裁判字號】 95,上易,630 【裁判日期】 951025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全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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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有關「以仲介房屋買賣為業,其於仲介中自應審酌所有權狀及相關文件之真偽,如未盡此注意義務致使被上訴人蔔受損失,即應負過失侵權行之責」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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