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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關「拋棄繼承新解!背債兒成年申請 法官裁准」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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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02-12 11:06:20
裁判字號:95 年繼字第1302 號 案由摘要: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民國96 年6 月20 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6 條(36.12.25) 非訟事件法第21 條(94.02.05)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5 條(92.05.28) 民法第76~79、1086~1088、1090、1174 條 (96.03.28) 要 旨:聲明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僅年僅約10 歲之兒童, 其成長、發育均待父母之照顧撫育,尚無相當之智識 或相當能力,得以評估繼承之利益與否與責任,原有 賴國家以明文之制度性保障其利益,惟竟因其法定代 理人消極不作為或濫用親權之行使,致使無力保護自 身權一之未成年人,承擔非可歸責於己之不利益,顯 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優於交易安全之立法 特別考量與憲法基本政策。因此,基於我國憲法保障 人民生存自由權利、人性尊嚴之理念,對於上述情形 ,本件應視為立法上之疏漏,尚難依當然繼承法理而 將該不利益逕由未成年之繼承人完全承受,依前述法 理,類推適用得於其滿二十歲即成年之日起二個月內 ,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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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關「拋棄繼承新解!背債兒成年申請 法官裁准」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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