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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虐待繼女 可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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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02-13 21:55:29
Q:菽卿3年前離婚,並獲得女兒小芸的監護權。一年半前因工作認識現在的先生,兩人結婚後生活一直過得很不錯。但最近先生事業遇到瓶頸,菽卿發現先生會在心情不好時,拿小芸來出氣,而且有越來越頻繁的現象;菽卿與先生討論此事時,意外發現先生對小芸的態度很不友善,甚至有怨恨的感覺。 菽卿開始害怕,因為這跟她認識的先生是完全不同的,她不知道是不是該考慮離婚?但先生會同意嗎?她該如何保護女兒小芸的安全呢? 賴淑玲律師詳解: 依去年(96年)最新修正的民法親屬篇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親屬或受到他方的直系親屬虐待,以至於無法共同生活時,都可以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而所謂的「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也包括直系姻親在內(參見註解)。 小芸是菽卿的女兒,也就是菽卿的直系親屬,而菽卿的現任丈夫經常拿小芸出氣,因為次數相當頻繁,顯然已經超過了合理的管教範圍,因此應該已經構成了「虐待」的條件。菽卿如果不打算再和先生共同生活,當然有充分的理由請求離婚,倘若先生不肯跟菽卿協議離婚,那麼菽卿就可以依據前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讓法院判決離婚。 註解: 一、所謂「直系血親」,就是指「從己身所出或己身所從出的親屬」,也就是指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親屬。 二、所謂「直系姻親」,就是指上述的直系血親的配偶或是配偶的直系血親。再加以說明如下: 1.直系血親的配偶:例如繼父母(也就是父母的配偶)、媳婦或女婿(子女的配偶)……等。 2.配偶的直系血親:例如繼子女(配偶的子女)、岳父母或公公婆婆(配偶的父母)……等。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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