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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 年1 月1 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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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5 10:46:30
財政部民國96 年9 月11 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 號令 一、自97 年1 月1 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三、公司依公司法第235 條第4 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 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四、檢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 年3 月16 日(96)基秘字第0000000052 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 年3 月30 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 號令影本各乙份。 附件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民國96 年3 月16 日(96)基秘字第0000000052 號函 主旨: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員工分紅不論係以現金給付或採發放股票之方式,其所產生之負債,係來自員工提供勞務而非與業主間之交易。因此,企業對員工分紅成本之認列,應視為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企業對員工分紅之預 期成本,應於其具法律義務(或推定義務)且可合理估計該負債金額時,予以認列。 (二)基於前述之會計原理,員工分紅金額若非由企業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時,其會計處理如下: 1、企業無裁量權(例如依盈餘8%提列):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並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2、企業具裁量權(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企業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必須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並認列為費用。於期後期間之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有重大變動時,該變動應調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之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時,若金額仍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二、有關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亦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三、企業於編製期中財務報表時,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第12 段規定辦理。 四、本解釋函對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97 年1 月1 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五、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附件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民國96 年3 月30 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 號令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自97 年1 月1 日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 年3 月16 日(96)基秘字第0000000052號函辦理。 二、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上市(櫃)公司應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三、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章程所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四、於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決議通過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者: 1、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 2、若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二)業經股東會議決盈餘分配議案者,應揭露決議內容,若與董事會擬議分配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五、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比照前揭四(一)之規定揭露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 六、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 年1 月30 日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457 號函自97 年1 月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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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 年1 月1 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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