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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爸爸節稅有門道 「 有負擔贈與之扣除 」節稅法 免課不動產贈與稅 讓子女負擔貸款培養責任感 提升工作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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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06-21 20:54:03
最低稅負制今年已正式上路,實施後預估將對 1.6 萬戶科技業、醫生、會計師或中小企業主等這些所得稅率級距 40% 的高資產所得族群在報稅上受到影響,過去有錢人習慣以投保或低價購入珠寶、字畫或未上市股票,再用高價捐贈節稅的理財管道都已面臨門檻,永慶房仲集團報稅大戶建議 除了利用今年一月一日起贈與、繼承已提高的免稅額、扣除額來進行節稅規劃,還可利用「 有負擔贈與之扣除 」節稅,讓民眾一毛贈與稅都不用負擔。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林國華表示,在高所得的父母當中,收入大多作為其他投資,而手上現金比例較少者,或希望子女部分負擔貸款,培養其家庭責任感,也可利用「 有負擔贈與之扣除 」 節稅,但受贈子女必須能證明有足夠能力能負擔此貸款,國稅局才會准予扣除。實務案例說明如下: 王伯伯名下的房子尚有貸款三百二十萬元未清償,房子市價約二千萬元(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合計四百二十萬元),其中銀行貸款三百二十萬元,約定由女兒承擔並支付貸款本息。此時女兒如果主張扣除抵押權設定所擔保債務為贈與之負擔時,應提出女兒有能力支付三百二十萬元貸款本息能力的証明,例如女兒每月薪資收入五萬多元,有前幾年所得稅扣繳憑單可以證明,這樣的負擔才可以被國稅局審核認定予以扣除。案例中部分負擔的金額為三百二十萬元,而父母贈與金額國稅局認定為一百萬元( 即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合計四百二十萬元減部分負擔的金額三百二十萬元 ),並未超過每人每年有一百一十一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度,因此不必課贈與稅。 當父母好不容易幫子女們設想,多存一點錢讓他們將來過好日子,但偏偏中華民國萬萬稅,您不得不注意平日就做好長期節稅規劃,否則很可能因繳不出稅,而必須將不動產捐給國稅局。因此,「有負擔贈與之扣除」的節稅方式,平時就將不動產分撥給子女,在完全免課贈與稅的情形下,又能避免未來必須繳交大量的遺產稅。另外,讓子女負擔貸款培養其家庭責任感,更能提升工作上的競爭能力,父母也能保留「現金存款」當作養老金,一舉數得。 除此之外,遺產及贈與稅的長期節稅規劃還有其他要領,資料如下: *遇有物價波動以物價指數變動比例調整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遇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95 年 1月 1日起應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之金額,有下列各項: 免稅額 課稅級距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林國華經理表示,今年申報相關稅額,民眾可節省相當可觀的遺產及贈與稅,但必須特別注意,可調整之金額並未包含「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 林國華經理特別舉實務案例說明如下: 王伯伯和王媽媽心愛的女兒即將成為六月新娘,想到未來的女婿雖然一表人才,又是知名大學碩士畢業,但剛退伍踏入社會才一年,經濟基礎並不穩固,女兒未來的日子想必是租屋在外或是與婆家共同生活,心疼之餘,王伯伯想到自己名下有不動產及定存三千多萬元,而王媽媽名下無存款,在此低利時代利息也不多,因此和王媽媽決定,希望以較能節稅方式將部分財產贈與心愛的女兒,也能避免將來繳交大量遺產稅。 解析如下: 首先王伯伯可先「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一千萬元給王媽媽。 其次「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方式,購買市價二千萬元店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合計四百二十萬元)登記在女兒名下,即可達成節稅效果。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父母可以送給女兒嫁妝,父母親各自擁有一百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父母兩人合計可以享有贈與二百萬元的免稅額度。另外,父母也可以動用每人每年有一百一十一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度,因此,女兒結婚當年,合計父母總計有四百二十二萬元贈與免稅額度可以給女兒。此案例中王伯伯和王媽媽購買房子登記給女兒,父母贈與房子,房子的贈與價值是按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合計四百二十萬元,並未超過四百二十二萬元,因此不必課贈與稅。 林國華最後建議,在石油、各種原物料、物價及房價不斷飆漲的年代裡,高所得且擁有高資產者,如何穩抱手中資產並何理讓稅務成本降至最低,透過不動產保值及節稅雙重功能,必能有效達到目的,更能成為「聰明賺錢、合理節稅」的投資人。 遺產及贈與稅十大節稅要領一覽表 節稅項目 節 稅 方 式 說 明 遇有物價波動以物價指數變動比例調整 每遇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95年1月1日起應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之金額,有下列各項: 1.免稅額 2. 課稅級距金額 3.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4.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1.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實務上民眾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 2.繼承人應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優惠 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2.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 1.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2.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與以減除後辦理估價。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 人壽保險理賠金額全數免稅。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被繼承人死亡前九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繳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 財產龐大時,可考慮及早規劃利用夫妻間贈與每年贈與稅之免稅額及子女婚嫁贈與,將財產移轉給下一代,可減少遺產及贈與稅之稅賦 贈與時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 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需提出該土地增值稅、契稅卻由受贈人支付之證明,供國稅局查核,若經查證屬實,即可扣除。 有負擔贈與之扣除 贈與財產雖是一方將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亦可對於該項贈與有負擔,由受贈人承擔該項負擔,即為「附負擔之贈與」,受贈人能證明其有足以償付贈與負擔能力,該項贈與之負擔,國稅局才能認定而准予扣除。其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1.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2.須注意遺贈稅法15-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 資料來源:永慶房仲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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