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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工廠輔導合法 五年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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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德
#1
2009-06-24 00:32:12
行政院會今(二十六)日將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針對違章未登記工廠,明定經濟部必須訂出輔導合法經營相關措施,並增列五年輔導期間,輔導現有工廠納入管理及合法經營,而非就地合法化,預估約有五至十萬家工廠可經輔導後合法化經營。 
這次修法重點是將現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登記、撤銷、廢止權責,由中央主管機關改為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廢除登記證核發、簡化登記程序,以促進地方產業健全發展,落實地方自治。並強化工廠安全管理,以預防及降低重大工安事故衝擊。 修正案中明訂授權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的相關措施,這項輔導計畫為期五年,並規定特定區內未登記工廠,在輔導期間內不適用這項法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 未來輔導計畫,經濟部擬在已形成聚落的違章工廠地區,劃設成工業區,形成合法聚落,並提供公共設施,由業者共同分擔。同時也要輔導業者達到環保及工安相關規定,才能登記合法經營。 
另法案增列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等特定區現有業務職掌,或因應未來可能新設特定區推動單一窗口彈性的需要,特定區內工廠設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導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 為配合政府電子化作業,並參照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修正廢除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的核發,刪除工廠登記證核發規定。工廠若有登記事項須變更,明定不須特別指定工廠負責人辦理。 基於國際公約對特定列管物資的規範管制,為避免不當使用或擴散,國內產業受影響,基於維護我經貿利益及國際形象,將調整管制方式,增訂工廠應申報列管物質,接受調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調查,工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對製造、加工的危險物品,也增訂管制、申報、保險等確保工安規定並制訂罰則,若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次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同時若同一工業區內工廠有五家以上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輔導其成立區域聯防組織。 
 資訊來源:工商時報 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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