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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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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06-25 14:32:27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原民地字第0960007174號 主  旨 「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七點、 第八點、第十點規定勘誤表1份,請 查照更正。 說  明 旨揭原則業經本會96年1月31日原民地字第0960004629號令發佈案。 原列文字: 一、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本原則。 七、經核定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分配予原申請人。但[color=0000FF]有妨害[/color]居住安全[color=0000FF]或違國土保安者[/color],不得分配設定耕作權、地上權。 前項分配土地之面積及分配之順序,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一項核定之土地屬於保安林地者,於解除保安林編定前,應依森林法有關保安林規定,限做營林使用。 八、 為執行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color=0000FF]縣(市)政府[/color]、[color=0000FF]鄉鎮公所[/color]得依下列規定分別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督導、工作及執行小組。 (一)中央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督導小組。 (二)、[color=0000FF]縣(市)政府由原住民行政局[/color]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小組。 (三)鄉(鎮、市)公所得邀請相關機關(含地政事務所及相關單位當地派駐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執行小組。 十、[color=0000FF]本原則報奉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訂頒實施。[/color] 更正後文字: 一、[color=0000FF]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color] 為解決原住民所使用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安定原住民生計,特訂定本原則。 七、經核定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分配予原申請人。但[color=0000FF]妨害[/color]居住安全或[color=0000FF]國土保安者[/color],不得分配設定耕作權、地上權。 前項分配土地之面積及分配之順序,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一項核定之土地屬於保安林地者,於解除保安林編定前,應依森林法有關保安林規定,限做營林使用。 八、為執行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color=0000FF]縣政府、鄉(鎮、市)公所[/color]得依下列規定分別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督導、工作及執行小組。 (一)中央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督導小組。 (二)[color=0000FF]縣政府由原住民行政局或民政局[/color]會同有關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工作小組。 鄉(鎮、市)公所得邀請相關機關(含地政事務所及相關單位當地派駐機關),成立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執行小組。 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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