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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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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5 14:59:47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農企字第0960010488號 第 四 條 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經營利用計畫書。 第 五 條 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經營利用計畫書。 第 六 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經營利用計畫書。其申請經營類目為推廣教育示範田之實習農場,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文件。 第 七 條 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 二、承受耕地區位分析,包括位置、耕地性質、用地編定、交通、水利和耕地利用事項。 三、經營類目及當地農業發展關係。 四、經營策略及實施方法,包括經營目標、策略及實施計畫或方法、實施期程之整體規劃事項。 五、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但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免說明本事項內容。 六、效益及風險評估。 第 八 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 二、試驗研究用地區位分析,包括位置、用地編定、耕地性質、交通、水利和耕地利用事項。 三、試驗研究類目及農業發展之關係。 四、試驗研究目標及實施策略,包括試驗研究目標、實施計畫或方法、技術移轉與推廣、實施期程之整體規劃事項。 五、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但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免說明本事項內容。 六、試驗研究效益及風險評估。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審核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予以駁回: 一、從事之產業,不符合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規定。 二、承受耕地之區位及面積零散且非屬經營所需。 三、承受之耕地未作整體規劃。 四、所提出之經營利用計畫書內容未符合當地農業經營發展需要。 五、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其未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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