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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宅申辦信託登記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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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5 11:03:14
函號:內政部96.4.30營署宅字第0960022168號函 內文: 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依國民住宅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居住滿1年者,得於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綜上,若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欲將該國民住宅及基地辦理信託登記,且其信託行為係以上開國民住宅條例第28條規定之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等法律關係為之者,則其委託人應符合「居住滿1年」、「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之規定,並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為之;若其信託行為非以上開國民住宅條例第28條規定之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等法律關係為之者,則得逕依信託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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