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最高行政院法院有關「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三項雖應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惟此段期間,因已非屬行政救濟程序期間,自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行政介決

Menu
路過的訪客
#1
2007-07-05 15:11:52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5年度判字第01847號 【裁判字號】 95,判,1847 【裁判日期】 951116 【裁判案由】 有關稅捐事務 【裁判全文】 如附件

最高行政院法院有關「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三項雖應再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惟此段期間,因已非屬行政救濟程序期間,自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行政介決

Menu
要先登入才能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