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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媒體新聞] | 2006-08-01 | 點閱數: 3186
臺南市稅捐處表示:方先生與妻子離婚,其妻要求分給一半的財產,包括2筆土地和1棟透天厝,則應該繳納契稅、印花稅或土地增值稅嗎? 稅捐處答覆,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亦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因屬無償移轉,依法應由取得所有權者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係屬於「債權的請求」,而不是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所以,與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完全相同: (一)依契稅條例規定,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佔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本案方妻取得房屋所有權,係向其夫請求債權,並非契稅規定的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所以免報繳契稅。 (二)依印花稅法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應申報繳納印花稅。因本案房屋、土地的移轉原因不是印花稅規定的買賣、交換、贈與、分割等原因,就不需繳納印花稅。 (三)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本案方先生因妻子請求債權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係屬無償移轉,已是土地增值稅的課稅範圍,所以,應由取得所有權的方妻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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