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出租予他人使用,如約定由承租人履行各項義務,應依其實際情形視為出租人之租賃收入。常見扣繳義務人(承租人)於給付此類所得時,疏忽未據實申報扣(免)繳憑單,或出租人短漏報是類所得造成違章、補稅之情形。該局特別舉出幾項容易疏忽之情形,以提醒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租賃所得。
情況一、租地建屋以地主為起造人
租賃雙方約定承租人(如公司)承租土地,以地主為起造人於地上建屋,並由公司代地主支付營造商房屋建造工程款,公司於約定期間擁有房屋之無償使用權。此承租人按約定負擔的建造成本,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應依各年度公司實際支付之工程造價,分別於給付年度作為土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此情況因公司(扣繳單位)係代地主給付營造商工程款項,其給付對象並非出租人,給付時可免予扣繳所得稅,惟需開立免扣繳憑單,依規定列單申報並交付出租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情況二、租地建屋承租人為起造人
租賃雙方約定承租人(如公司)承租土地,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以公司為所有權人,約定租約期滿後,地上建物歸地主所有或交付管理,公司則擁有約定期間房地之無償使用權。於租約到期房屋交付出租人時,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的對價,屬於到期一次交付租金之性質,但於房屋交付地主前,除土地另有約定租金外,尚無租金課稅問題。至該租賃收入之認定,係按公司帳載房屋建造成本加計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等費用減去累計折舊後之餘額,作為出租人當年度之租賃收入(如公司無法提示帳證時,稽徵機關得以該房屋之評定現值核定)。承租公司(扣繳單位)則應於房屋交付年度或租約屆滿年度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情況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之各項義務
此類由承租人代為支付之款項,如代付稅捐、代償債務、代出租人支付足以增加該房屋收回後附加價值之修繕費、或支付押金、保證款項,或於借用期間提供無息使用之借款、週轉金等,均視同變相支付租金,扣繳單位應開立租賃所得免扣繳憑單交付出租人申報所得。